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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后再婚,年幼的小明随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几年后,父亲不幸病世。继母以生母从未探望过小明、也未支付过抚养费为由,申请撤销生母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继母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么? —— 不能支持。 《民法典》第 三十六 条 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 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 继母 和小 明 间具有 抚养教育关系 , 继母 是 小 明 的法定监护人之一。 如果继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生母存在实施严重侵害小 明 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申请撤销生母监护人资格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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