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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手段在极大地方便人们传递信息的同时,也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便捷条件,网络侵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侵权主体有法人侵权和自然人侵权。其中法人侵权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自然人指普通互联网用户。网络侵权主观过错分为主动侵权和被动侵权。内容有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网络侵权常见的有3种类型:①网络名誉侵权,即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揭露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②网络侵权盗版,即依托网络环境进行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目前网络下载已经成为盗版影视音像、网络游戏等产品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的重要渠道。③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其典型形式有网络著作侵权、网络商标侵权、网络专利侵权。
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推动了中国信息化进程,但也带来了各种形式的网络侵权行为,给公民隐私、财产安全、人身权益带来侵害,妨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环境。由于网络具有开放、共享的特征,网络侵权行为常具有影响范围广、破坏性强和主体难以追责的特点。因此,需要对权益主体提供充分的司法保护,为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997年12月30日生效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均规定网络上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2012年1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系统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对防止网络侵权行为、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还发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的又一部司法解释,为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网络侵权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